当前位置:首页 > 章程 >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的名称为“环境保护网”。
第三条本中心的性质是由我国卫生部门依法批准成立上级剥离出来的一个法定。
第四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国环境卫生清洗保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中心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市场工商管理局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中心行规公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全国环境保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监督企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环境卫生保护行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管理行业业务交流,开展咨询服务,人才,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变化的新动向,加强与全国同行业的联系、建立广泛的交流合作机制。

第三章 会员组成
第八条本中心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三)在本中心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于全国从事环境卫生保护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中心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中心进行选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中心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卫生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卫生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会长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各办事、代表、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卫生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中心经卫生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环境保护网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环境保护网


主办单位: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

咨询热线:400-0168-230

服务热线:13927403978 13928426798

邮箱:249776109@qq.com

微信服务号